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开发尽快实现产业化的有关规定
一、 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旅游事业,对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三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支持靠近旅游景点的村镇积极发展各种旅游配套服务。
二、从2000年到2005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专项用于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
三、欢迎和鼓励国有、集体、私人、外商采用独资、合资、承包、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年限可放宽至20年左右。政府部门免收一切费用。
四、凡对我县旅游作出规划、设计、建议等被采纳后,5年内按每年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的1%——3%予以奖励。发现新的景点、景观被认可,为景点取名被采纳,在国家级及省级报刊、电视台、教科书等媒体上扩大影响,视其效果奖励200——20000元。
五、欢迎社会各界、旅行社及个人组团来阳旅游。凡组团在百人以上的,奖励经纪人门票收入的10%,累计达千人的加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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