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
和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依法查处焚烧行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以及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秸秆堆沤肥、秸秆能源化和饲料化等方法处理秸秆,规模种植大户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四、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重点时段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和值班。
五、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管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狠抓落实。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4222358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