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晋城市人民政府
网站支持IPv6 繁體中文 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办文件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07 16:41:46 信息来源: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

专用章的通知

阳政办函〔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 “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扎实有效开展,推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向群众身边延伸拓展,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阳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阳城县推行乡镇“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阳优办发〔2021〕46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现就乡(镇)管理和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各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及管理机制。各乡(镇)要按照基层政务服务规范化便民化建设要求,确保场所、设施、人员到位,并按《方案》所附《阳城县乡(镇)便民服务事项指导清单(第一批)》确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积极开展承接工作,实现政务服务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二、“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各乡(镇)在办理业务时,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不得使用各乡(镇)其它行政印章替代“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三、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跟踪指导,督促各乡(镇)按改革要求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确保授权到位、权责清晰、衔接顺畅。

四、“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指定专人保管并指导各审批人员规范使用。各乡(镇)根据事项审批权限,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做好用印登记。

五、2022年1月1日起,除县委编办正式设立的乡(镇)机构可保留公章外,乡(镇)原属的计生办、经管站、残联、老龄委等各办站所(中心)原业务专用章同步停止使用,由乡(镇)统一自行封存,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隐私条款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阳城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阳城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 山西·阳城县政府网站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628号 晋ICP备14004478号 网站标识码:14052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