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1283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对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进行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我县将按照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上报自然资源部。详情见“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信息.xlsx”。
监督责任人:吴波
联系电话:13038052598
举报电话:4223034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1283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对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进行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我县将按照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上报自然资源部。详情见“历史遗留矿山(废弃无主矿山)信息.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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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废弃无主矿山)新公示.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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