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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新型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政策的实施者,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调处者,必须处理好促进就业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劳动关 系日趋复杂,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显现,呈现多样性、多边性、多重性的特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义务、非法使用童工、恶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随意处理职工等问题在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劳动关系不和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低端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待员工的态度和行为。有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压低甚至拖欠员工工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让员工加班、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在基本福利、劳动保护、民主权利等方面侵犯员工的权益。这些做法,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不和谐,损害企业的利益。劳动者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过早丧失,疲劳、超长时间劳动和低收入导致劳动者没有多余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参加技能培训和进行技术钻研。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劳动力,而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
  劳动关系不和谐,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劳动者从事简单劳动不仅不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将会使我国制造业长期停留在低水平上,难以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此外,劳动者收入偏低,直接抑制了内需的增长,加剧了对出口的依赖,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要主动作为。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纪和社会道德规范.特别是要善待员工,把员工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在建设和谐企业的基础上形成长久的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国内外那些长盛不衰的优秀企业,大都将企业经营与社会责任作为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两个重要而不可分割的方面,非常重视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素质。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企业必须向社会提供合乎法律法规要求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条件,不能有害于就业者的健康和安全。企业管理者在作决策时,必须考虑企业对员工的义务,重视通过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完善体制机制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和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转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观念,改变不惜代价招商引资的做法,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充分发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作用,成为劳动关系的“和谐之手”。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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